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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常识分享】这题难度高,90%同学做错

2022-11-08 10:46:34 |来源:公务员考试-2023省考公务员报名/时间/职位-培训-华公教育官网

秒杀——民法典之“夫妻财产”

模拟题演练:张三在婚前全款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,一年后,张三和妻子张二结婚了。房子在张三婚后涨了40万。这40万归谁所有?

A.张三个人所有

B.张三、张二共同所有

C.以上均有可能

D.张二个人所有

考情分析:目前关于夫妻共同/个人财产的知识点难度普遍不高,属于易得分项目,但是这部分知识点却是命题人爱考察的。所以考生需牢固掌握。

难度分析:此题难度较大,几乎没有学生做对,出题风格偏向于国考、省考的难度。

题目解析:张三在婚前全款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①(房子属于张三婚前个人财产),一年后,张三和妻子张二结婚了②(夫妻婚姻关系建立。一般情况下,婚后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)房子在张三婚后涨了40③(这句话属于解题关键,并不是婚后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需记得特殊规定,题目并没说明这个40万是属于孳息还是自然增值,所以我们不能主观上先入为主)。这40万归谁所有?

A.张三个人所有

B.张三、张二共同所有

C.以上均有可能

D.张二个人所有

知识点精讲:夫妻共同财产以婚前婚后为界限,婚前所得即为夫妻个人财产;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,但有例外: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其他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
孳息:基于原物产生并且可以脱离原物独立存在

自然增值:非人为干预、物品自身升值

题目问的是房子在婚后产生的40万,所以我们就需要考虑两种情况:140万是否属于孳息?240万是否属于自然增值?

由知识点可知,房子涨价涨了40万,这个40万并不可以脱离房子独立存在,所以40万不属于孳息。40万是否属于自然增值部分?题干中并没有说明房子是在何种情况下涨了40万,只告诉了我们涨价的时间——婚后涨价,由此可知:如果房子是自己在大环境下提高了自身身价,即属于自然增值部分,那么40万属于张三个人所有;如果房子是在张三细心打理的情况下涨了40万,那么此40万不属于自然增值且在婚后涨的价,此时的4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综上:此题答案选C,以上均有可能。

 

知识点拓展:

夫妻共同财产

夫妻个人财产

工资、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

一方的婚前财产

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(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)

作为投资的本金依然属于夫妻个人财产

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

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

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、养老保险金、破产安置补偿费、军人一次性复员费择业费

①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;

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。

①婚前投稿婚后发表;

②婚前发表婚后取得稿酬

③婚姻期间发表婚后取得稿酬

婚前取得的稿酬或者离婚后才发表并取得的稿酬

 

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

 

课后巩固:

1.一对夫妻欲离婚,下列各项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是:

A.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

B. 出租一方婚前所购房屋获得的租金2万元

C.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各自和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60万元

D. 虽属一方的婚前财产,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共同长期使用的房屋两套,汽车一部

2.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:

A. 婚前房屋在婚后所得的租金

B.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

C.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

D. 婚姻存续期间虽未实际取得,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

3.王先生和赵女士按照家乡风俗,举办了婚礼。由于赵女士单位特殊,对配偶身份进行了一定时间的政审,直到婚礼一年后,二人才办了结婚登记。举办婚礼后,王先生的父母全款给儿子买了一套房,房产证在王先生办理结婚登记后两个月办了下来,登记在王先生名下。婚后,二人因为感情不和。赵女士最终起诉离婚,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以分割房子。对此,按照相关法律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:

A. 办了婚礼后买的房子就是婚后购置,应属夫妻共同财产

B. 房产证在结婚登记后办下来的,属夫妻共同财产

C. 王先生父母全资购房,该房产既不属于王先生也不属于赵女士

D. 王先生父母全资购房,但产权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,该房屋属王先生的个人财产

1.【答案】C

【解析】

《民法典》第1062条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故C项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6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因此,选择C选项。

《民法典》第1063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(二)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;(三)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;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    A项:一方专用生活用品,符合上述(四)规定。
    B项: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属于法定孳息,但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情况密切相关,需要夫妻双方一定的管理和劳务,故法院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。因此关于房屋租金,常以推定共同所有为原则,以认定个人财产为例外。但本题C选项明显更符合题意,故未选择B项。
    D项:婚前购买的房屋两套和汽车一部,符合上述(一)规定。

2.【答案】C

【解析】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7条规定,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《民法典》第1063条第3项的规定,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
因此,选择C选项。

A项:生产、经营的收益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5条规定,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,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属于法定孳息,但在司法实践中,租金的获取与房屋的管理密切相关,需要夫妻双方投入一定的管理和劳务,故法院常将房屋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。因此关于房屋租金,常以推定共同所有为原则,以认定个人财产为例外。
    B项: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14条第1款规定,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,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,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    D项:知识产权的收益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《民法典》第1062条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资、奖金;(二)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12条规定,《民法典》第1062条第3项规定的“知识产权的收益”,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。由此可知,对于选项中“婚姻存续期间虽未实际取得,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
3.【答案】D

【解析】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7条规定,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王先生父母全资购房,但产权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,因此该房屋属王先生的个人财产。
因此,选择D选项。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7条规定,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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